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宁夏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10-22

  宁夏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市场

  信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等制度文件的通知

  

  宁烟专〔2023〕5号

  

  各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烟办专〔2022〕180号)精神,深入推进专卖监管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现将《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及异议申诉管理办法》《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等制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区烟草专卖局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关标准及记录表单.zip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1日

  

  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着力提升烟草零售市场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烟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烟计〔2022〕91 号)、《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引》(国烟办专〔2022〕180号) 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零售市场监管信息,评定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基于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活动。

  第三条 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褒扬守信、约束失信,宽严相济、保护权益,数字赋能、协同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四条 宁夏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信用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零售市场信用监管信息的综合管理和共享工作。

  第五条 各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县级烟草专卖局开展零售户信用监管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施主体为县级烟草专卖局,零售户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治理由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

  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长、市场监管员根据零售户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实时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并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效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由高到低划分为 A、B、 C、D 四个基础信用等级。A级为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B级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C级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D级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根据守信经营等情况,A级零售市场主体细分为 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

  第九条 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由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各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监管结论为依据进行评定,并在监管结论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评定和送达。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完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全面及时获取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第十条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实施清单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编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的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宁夏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结合实际,量化各信用等级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或扩展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对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影响期限管理,B 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 3 个月,C 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6个月,AAA级、AA级、D 级的影响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十二条对影响期限内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零售市场主体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信用等级及影响期限,对其信用等级就低等级评定,影响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变更告知机制。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告知内容应包含原信用等级、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变更原因、申诉渠道等。

  

  第四章 信用等级修复及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综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机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差错纠偏需求,建立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依法保障零售市场主体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是指发生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市场主体,被评定 B、C、D 级信用等级后,对应影响期限届满,且完全履行罚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信用等级恢复至 A 级以上信用等级。


原文链接:http://nx.tobacco.gov.cn/eap/602.news.detail?news_id=61220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