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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携带电子烟有何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7-23

  

  

  

  

  市民吴先生问:我在电子烟零售户那里购买了一批电子烟。我能否跨省携带这些电子烟产品给老家的朋友呢?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明确,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告如下:烟具不得超过6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9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9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180ml。

  因此,电子烟产品是可以异地携带的,但您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超过限量。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13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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