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证,你了解多少?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3-03-10
笔者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辖区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了以下关注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使用注意事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持证亮证经营。应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存好副本。持证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许可证的期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最长为5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停业与视同歇业。持证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截止日期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且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许可证。
重新申请与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许可证注销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作者单位:浙江宁波市鄞州区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0305/d3b3749c-3a69-4503-83c5-0182362562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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