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醴陵市“2021.10.06”销售伪劣产品案3人获刑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12-23
近日,株洲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醴陵“2021.10.06”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明、苏某勇、苏某晚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刑。
2021年10月6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高速交警,在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依法对车牌号为“桂AXXXX”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实施检查,当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170万支,涉案金额达127万余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醴陵市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7月7日,公安干警在广西南宁市、防城港市、横县三地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4人。8月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主犯黄某明、苏某勇、苏某晚3人执行逮捕。10月9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22]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明、苏某勇、苏某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14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苏某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苏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原文链接:http://hn.tobacco.gov.cn/content/S36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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