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过世,家属可否申请变更持证人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2-12-23
【案例】
S县零售户晏某经营着一家食杂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
晏某因病去世后,其子晏某某到S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持证人姓名。经查,晏某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
S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规定,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晏某某表示不解。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本案例中,由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晏某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唯一持证人。晏某去世后,其子晏某某继续经营,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化。晏某某提出的变更申请不属于法定变更的事项,S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S县烟草专卖局可告知晏某某可以在原址上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项规定,S县烟草专卖局会依法为其核发新的许可证。
作者单位:湖北随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21212/8970c858-0cfe-4d6d-add5-da0bd70f7d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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