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

  

  琼烟法〔2022〕44号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

  《海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告

  

  为依法履行烟草专卖监管职责,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有序推进电子烟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海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17日

  (主动公开)

  海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海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海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各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第五条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对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根据烟草控制、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全省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见附件)。定期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及利润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烟草专卖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公示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已设置零售点数量、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第七条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类、文具玩具类、游乐场所类、休闲冷饮类、游艺娱乐类(含少年宫)等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医药卫生、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鲜活农产、宠物渔具、废品回收、粮油散酒、婚丧祭祀等。

  第十三条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二项中的“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内部及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3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师生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以出入口大门为起始点到拟设置零售点经营场所大门为终点。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第十七条本规划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指导数.doc


  


  

  

  


原文链接:https://hi.tobacco.gov.cn/56/6290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