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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陕烟办〔2021〕52号),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省局办公室,是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联络人名单报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公开办备案。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部门、单位职权发生变更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由职权划入部门、单位依法办理,必要时可征求原职权部门、单位意见。

  第五条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拟公开涉及省局其他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公开办协调处理。

  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拟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书面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在发文时须选择公开属性,在发文稿纸中选择“不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

  “不公开”指不向社会公众发布,仅在行业内部发布;选择“不公开”选项时须标注不公开的具体原因。

  “主动公开”指在行业内部发布的同时,在省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依申请公开”指在行业内部发布,不在省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但是社会公众如就该文件向省局提出公开申请时须向其提供该文件。

  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部门、单位对信息公开选项提出建议,主办部门、单位最后确定发文的信息公开选项。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将其信息公开选项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单位。

  第二章 主动公开办理程序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下列政府信息,由省局机关相关职能承担部门、单位负责主动公开:

  (一)由省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

  (二)省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专卖处、法规处负责)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省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专卖处、法规处负责)

  (五)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计划处、人事处、烟叶处负责)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办公室、安全处负责)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安全处、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负责)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单位自该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部门、单位在公开期限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填写《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审单》;

  (二)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核实、校对拟公开的内容,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办部门、单位报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和程序性审查;

  (四)主办部门、单位报法规处进行政策性、合法性审查。

  (五)主办部门、单位将通过审批的拟公开信息交由信息中心处理,由信息中心在相应栏目发布。

  第十条 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在起草拟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时,负责同步起草解读文稿;解读文稿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惠民利民举措等;解读文稿作为办文依据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审核、同步发布。

  第十一条 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部门、单位不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商公开办后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原主办部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开办,并填写《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失效政府信息送审单》:

  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应当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公开办审核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交信息中心将该政府信息下网。

  失效信息无需下网的,公开办审核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交信息中心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办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对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要提供电子回执,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二)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省局信件收发人员负责接收。对邮寄给公开办(办公室)的信件,信件收发人员与公开办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省局其他部门或个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转交公开办,信件处理人员与公开办做好交接登记。

  (三)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公开办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签字。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第十四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陕烟办〔2021〕52号第十七条规定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启动补正程序,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齐全的,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第十五条 公开办收到材料齐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第三方答复意见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公开。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公开办对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分办,填写《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公开信息转办单》,并根据机关各部门单位职责确定该项政府信息申请的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提出具体答复意见并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依据和建议;公开办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二次分办。

  第十八条 省局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公开办应当要求该工作人员回避,下达《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避决定书》:

  (一)与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者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其他可能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正处理的。

  本细则所称回避,是指机关各部门单位中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答复意见:

  (一)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起草拟答复意见,报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签,并完成会签程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机关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部门、单位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公开办对承办部门、单位的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可要求承办部门、单位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四)对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办汇总整理承办部门、单位的拟答复意见及事实、理由、证据等相关材料后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五)公开办提交拟答复意见至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六)公开办对依申请公开文件办理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报省局领导审签。

  (七)公开办根据省局领导审签意见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部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进行研判,起草拟答复意见:

  (一)信息检索确认“有没有”。

  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

  经检索查找,承办部门单位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内容研判决定“是不是”和“给不给”。

  承办部门、单位对持有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承办部门、单位视情对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或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对公开后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政府信息,必须事先通过风险评估。

  1.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提供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以便捷方式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机关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党务信息。

  (10)以省公司名义发文的企业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无法提供情形:

  (1)经检索,确认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承办部门、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申请人经过沟通或者补正,所申请的内容依然不明确、形式依然不规范,或者申请人不配合的,应以“内容不明确”为由,做出“无法提供”的决定。

  4.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诉求类申请,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承办部门、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办负责起草答复文书。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第二十二条 公开办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省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文档发送给申请人。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文档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二十三条 公开办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其他可作为证据的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审单》

  2.《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失效政府信息送审单》

  3.《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回执》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7.《征求意见书模板》

  8.《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公开信息转办单》

  9.《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避决 定书》

  10.《予以公开答复书模板》

  11.《不予公开答复书模板》

  12.《无法提供答复书模板》

  13.《不予处理答复书模板》

  

  

  

  

  

  

  

  

  

  

  

  

  

  

  

  

  

  

  

  

  

  

  

  

  

  

  

  

  

  

  

  

  

  

  

  

  

  

  

  

  

  

  

  

  

  

  

  

  

  

  

  

  

  

  

  

  

  

  

  

  

  

  

  

  

  

  

  

  

  

  

  

  

  

  

  

  

  

  

  

  

  

  

  

  

  

  

  

  

  

  

  

  

  

  


原文链接:http://sn.tobacco.gov.cn/info/1033/252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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