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陕西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平稳有序、优化服务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各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群体、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对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指导数量见附件)。
第七条 市、县级局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核审批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达到数量上限时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公示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已设置零售点数量、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等信息。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址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存在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五)经营场所内缺乏电子烟产品独立仓储和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九)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
(十)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任一进出通道口50米(含)范围内的;
(十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十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十八)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十九)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十)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二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二十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二十三)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二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任一进出通道口50米(含)范围内的测量,应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中心点与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为起止的直线距离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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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tobacco.gov.cn/info/1033/265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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