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起草修订了《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函等方式反馈至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9号,联系人:周兰,联系电话:0571-85143753,邮编:310006,电子邮箱:hzyc-email.hz@zjyc.cn特此公告。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4月 15日
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和其他七类。
第四条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对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并划分饱和度区域。
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设置及饱和度区域划分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消费水平、交通状况、卷烟销量、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规划等因素为依据。由杭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予以公布。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指导数的划为饱和区,未超过指导数的划为控制区。
在指导数和饱和度公布周期内,饱和区不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区增设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周期零售点数量的2%,且总数不得超过指导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受理时的零售点数量及零售点指导数为准。
第七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零售点间隔距离规则要求:
零售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其他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
第八条行政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还应符合以下规则:
户籍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特殊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第六条限制:
(一)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点,按可供租赁位总数的1%比例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特大型市场可分区块设置;市场整体搬迁或重新招投标的除外;
(二)地铁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汽车站、高速服务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机场每个航站楼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
(三)受指导数限制的特色小镇、产业园区、新型聚居地、高等院校等,零售点间隔距离500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无临街店铺的商用楼宇内面向公众经营并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有临街店铺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限制:
(一)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持证人自有房产(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原因经营场所被征收,持证人在被征收房产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被征收房产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60周岁以下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特困户、低保户,利用自有房产(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持一本;
(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烈士证明书》执证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持一本。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直营门店数20家以上且纳入浙江省商务厅重点流通企业名录范围的连锁便利企业;
(二)单层临街店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食杂店或烟酒商店。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的;有具体业态限制,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1年以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查处的;
(四)租用外资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以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以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以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20米范围以内的;
3.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4.租用外资经营场所的内资市场主体,不具备独立内资主体、独立经营场所、内资主体独立经营、资金独立核算的;
5.党政机关内部;
6.当地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经营场所;
7.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测量距离。间隔距离测量标准另行规定。
本规定中街道、乡镇、行政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行政区划予以认定。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无法直接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向申请人获取,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不得超过”“未超过”“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6月20日起实施的《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杭烟专[2021]6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https://zjyc.tobacco.gov.cn/art/2022/4/15/art_64_9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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