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的布局模式。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将在所辖部分县级局试点“最小市场单元”布局模式,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邻零售点间距标准可不受本规定限制),报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区及乡镇设置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50米;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物流园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30米;

  (三)各类经营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30米;

  (四)车站、码头、机场,候车(机、船)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小于30米;轨通交通每个站点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侧设置1个零售点;

  (五)商业综合体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

  (六)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七)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为满足工地内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在施工期间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公共楼层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库和办公区域,下同)在100平方米以上,且规模达到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设有商品陈列区域的宾馆、饭店、酒店、休闲娱乐场所。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间距限制:

  (一)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以上)、烈士家属、残疾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扶持的人员。

  适用本项规定的,申请人须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申领,属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搬离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在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易燃、易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所有出入通道口200米、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再延续;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八)居民住宅小区,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九)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网吧游戏、化妆洗涤、药妆医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通信器材、仪器仪表、家电家具、电子音像、照相摄影、床上用品、服饰鞋帽、车类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典当买卖、金融证券、彩票销售、金银珠宝、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婚丧祭祀、棋牌茶楼、渔具垂钓、旅行服务、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等;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本规定所称“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店”,是指满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的业务模式下开展经营的连锁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不列入品牌连锁店统计范围。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储场所、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除外)、临时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应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按照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央至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距离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不小于”、“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布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布局规定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2019年9月8日施行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烟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js.tobacco.gov.cn/art/2022/3/1/art_20_11033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