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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限制区、一般区和饱和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统筹规划。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九)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200米范围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围”);

  (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八)各类经营美容美甲、保健按摩、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经营使用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娱乐休闲场所、宾馆、餐饮店等;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或物流园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40米;

  (二)封闭管理或能区分边界范围的居民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户数在3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户数在3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40米;

  (三)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候机区域、客运码头、大学校园、旅游景区(点)内、工厂生活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40米;

  (四)同一行政村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且同一个村民小组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本条所涉区域范围的认定以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表述为准,地址模糊的以现场核查为准。

  第八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新设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九条 对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幼儿园周围100米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总量限制:

  (一)经营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且全国有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经营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依职权注销原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配偶、父母、子女6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除零售点禁入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般区、限制区中,且首次申请的,可在间距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间距按不低于该路段间距要求的50%设置,但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一)军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在一年内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设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需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 县(市、区)烟草专卖局为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可以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综合区域人口、持证水平、消费满足等情况,合理设定人均持证、区域持证或消费满足的饱和值, 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

  (二)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三)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四)本规定所称“可通行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正常行走为前提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或者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

  (五)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六)本规定所称“存在安全隐患”是指“存放化工、农药、油漆、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七)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八)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九)本规定所称“居民户数”“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或物流园区内的建筑面积”以社区(物业)部门、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十)本规定所称“经营使用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的面积,经营使用面积以不动产证核定面积并结合实际测量为准;

  (十一)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品牌连锁便利店名单以扬州市烟草专卖局公示为准);

  (十二)本规定所称“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医疗医药类、洗浴保健类、美容美发类、洗化用品类、烟花爆竹类、网吧书店类、快递站点类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素;

  (十三)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日发布的《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扬烟专〔2020〕5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js.tobacco.gov.cn/art/2022/6/13/art_20_113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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