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控烟履约工作,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方便消费的原则,综合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消费趋势、产业政策、城市管理等因素,设置零售点布局一般条件、禁入区、饱和区等。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位于城区、镇(街道)主要道路两侧的零售点,与周围已设各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60米。设有隔离栏、绿化带等隔离物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各行政村零售点应坐落在道路两侧,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与周围已设各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60米。设有隔离栏、绿化带等隔离物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三)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及商业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其外部临街道路设置零售点,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五)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看守所、工业企业厂区(社保人数超过500人,以公开年报为准)、地下商贸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内部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六)高速公路同侧服务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候车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本规定数量、可行间距的限制,但同一有效证明只予以一次放宽政策照顾:
(一)在本地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主经营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有精神、智力残疾的除外)。
(二)在本地居住的烈士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三)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或者间距中小学任意出入口100米、幼儿园任意出入口50米范围内,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五)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在原址继续经营。
(六)实际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实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以经营副食品为主的独立展卖场所的商场、购物中心。
(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情形予以放宽政策照顾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若查实非申请人本人经营或改变准予许可条件,发证机关将依法收回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
(九)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三)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或间距中小学任意出入口100米、幼儿园任意出入口50米范围内(面向未成年人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参照管理)。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类、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类、放射性类、医疗医药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汽配修理类、美容美发类、干洗洗涤类、洗浴保健类、丧葬用品类、五金装潢类、机械加工类、通讯器材类、水产饲料类、照相复印类等;食品加工操作间与商品展卖区域最短距离10米范围内的食品加工及餐饮类等;森林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内;经营场所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等。
(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等。
(六)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七)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用品、玩具产品、游乐竞技、托管培训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业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
(八)地下室、门卫值班室、车库、办公场所、楼道、车间厂房等非商业经营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经营活动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为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引导产业规范发展,市、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可以在相对独立的市场或区域进行网格单元划分,根据网格单元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人口数量、卷烟销量、社会消费能力等指标测算人均持证饱和度、区域持证饱和度、消费满足饱和度等,合理设置饱和值并定期发布。饱和度超过饱和值的区域为饱和区,向许可申请人予以提示。饱和区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
(四)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区域相独立,有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进出生活区域、通行无限制。
(五)固定,是指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设计功能具有长期性,内部空间完整、边界清晰且不可移动,且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具体门牌号码,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一般指大型综合性酒店、酒吧、雪茄沙龙)等六种有实际商品展卖,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柜台或货架等设施、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随时可接受日常检查、合法建设及使用的独立场所;不包含货物仓库、车库、住宅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不作为住所的除外)、物业服务用房、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雪茄沙龙除外)等。
(七)城区、镇(街道)主要道路,城区主要道路是指城区街道建制主要道路,镇(街道)主要道路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和原乡政府撤并设镇所在地的主要沿街道路,有沿街商业活动区。
(八)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是指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近侧门柱(近侧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直线距离。
(九)中小学、幼儿园任意出入口间距,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的近侧门柱(近侧点)至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近侧点的最短直线距离。
(十)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十一)人均持证饱和度,是指申请点所在网格单元的人均持证率与辖市(区)人均持证率之间的比值。人均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网格单元内人口的比值,网格单元内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
(十二)区域持证饱和度,是指网格单元内单位面积有效许可证数与申请点周围区域面积有效许可证数的比值。
(十三)消费满足饱和度,是指网格单元内卷烟户均销量与周边网格单元内卷烟户均销量的比值。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依据《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12日发布的《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常烟规〔202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js.tobacco.gov.cn/art/2022/7/13/art_20_114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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