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烟草法治 > 正文

南安“11.1”烟机制假案4人获刑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9-28

  9月22日,泉州市南安市烟草专卖局从司法机关获悉,“2020.11.1”烟机制假案4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0年11月1日,南安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水头镇查获一个卷烟制假窝点及搬运烟丝的运输车辆2部,共查获YJ14卷烟机2台、YJ22滤嘴接装机2台、散支卷烟109箱、烟丝270袋及卷烟纸、滤嘴棒等大量制假原辅材料,查获烟草专卖品价值4075988.42元。经查明,2020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黄某贤伙同被告人庄某喜、李某饶、黄某明、黄某斌(另案处理)等人在该窝点生产假烟。其间,黄某贤作为工厂总管理,庄某喜、黄某明在黄某贤安排负责看管窝点,管理工人生产等工作;李某饶负责调试、操作机台与观看监控。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贤、庄某喜、李某饶、黄某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贤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庄某喜、李某饶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黄某明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