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客户之间不能调剂卷烟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0
卷烟零售客户之间不能私自调剂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果您和其他零售客户私自调剂卷烟,则视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会受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同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卷烟零售客户之间私自调剂卷烟,不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日常经营而言也有很多害处。
首先,在卷烟调剂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掺入假烟。真烟被调剂成假烟,零售客户就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卷烟调剂有可能引发价格竞争,零售客户若不按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自身的赢利空间便会缩小。
再次,如果调剂的串码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查获,零售客户不但要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而且经营信誉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而流失顾客。
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客户,在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时令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营销策略,注意观察本店的目标客户群。卷烟经营要量力而为,尽量不要出现大量库存积压。如果确实有卷烟销售不了,要尽快与所属片区的客户经理进行沟通,请求业务指导和烟草公司的帮助。切不可贪图眼前小利,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