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补充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2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哈尔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哈烟专〔2020〕1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六条第(八)项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
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学前教育机构。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与拟申请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的距离,以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与拟申请零售点之间最近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1%)。”
五、本补充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