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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店不能“共用”一证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5-30

  

  

  

  

  【案例】

  近期,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辖区内一家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当即对涉事店铺开展检查。经检查,该店铺内没有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店内确实在销售真品卷烟。

  店铺负责人陈女士告诉执法人员,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应属于无证销售。执法人员经询问了解到,原来陈女士与丈夫在A城区经营两家便利店,一家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店尚未办理许可证。由于该店铺周边人流量大,卷烟需求大,她就把另一家店的卷烟拿到该店销售。

  经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对该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

  陈女士认为其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构成无证经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陈女士虽持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但仅限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卷烟,其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仍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51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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