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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人店里拿烟销售,违法!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12-09

  

  

  

  

  【案例】

  近日,接到举报后,W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来到城东,对零售户邱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25条卷烟,卷烟上的激光喷码和邱某店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编码不一致。询问后得知,近期邱某店里卷烟缺货,便从其父亲的店铺拿来卷烟,放到店里销售。经鉴定这些卷烟为真品后,W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邱某进行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邱某作为卷烟零售户,应当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拿父亲商铺的卷烟在自己店内销售的行为,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广大零售户一定要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切不可贪图方便,做出违法违规之事。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29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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