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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票通过!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06

  

  据新华社报道,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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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郑月娥就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发表声明

  

  据央视新闻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3月11日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发表声明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天下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她和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对《决定》表示坚定支持和由衷感谢。

  

  政治体制是中央事权,而选举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合宪、合法。

  

  这次中央主动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是充分考虑了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目的是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特区政府完全认同《决定》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三)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四)切实提高香港特区治理效能;及(五)保障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以上基本原则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她和特区政府将全面配合有关修订工作,并依照经修改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力推动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的工作,及有效地依法组织和规管相关的选举活动,落实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新选举制度。

  

  林郑月娥表示,她留意到一个经扩大、有广泛代表性,并能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是完善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而经调整的选举委员会除了原先的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职能外,将被赋予选举产生立法会部分议员和提名立法会候选人的新职能。特区政府会就选举委员会五个界别的组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确保选举委员会符合广泛代表性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决定》亦提出须为特区各级选举建立资格审查机制,为确立以“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提供坚实健全的制度保障。只有让坚定的爱国者出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一国两制”才能得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才能得到维护;香港才能长治久安,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林郑月娥表示,作为特区的行政长官,她会带领管治团队履职尽责,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确保香港大局稳定。她深信在完善选举制度以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堵塞现时制度上的漏洞后,可有效解决近年立法会泛政治化和香港社会内耗不断的困局,从而用好香港的独特优势,并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拓展经济,改善民生。

  

  特区政府会继续竭力向社会解释完善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决定》的坚实宪法基础。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后,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修订本地法律的工作,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包括疫情发展,有效安排相关的选举。

  

  香港中联办发言人:完善选举制度是正义的进步的 将推动香港走向长期繁荣稳定

  

  据香港中联办官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发言人3月11日发表谈话表示,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集体意志。这是国家从宪制层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香港长治久安的必要之举,充分体现了合法性、正当性和进步性。

  

  发言人表示,连日来,香港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会议涉港议程,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各界人士和各社团机构、香港普通民众均表示坚决支持和热烈期盼,不少市民自发以“落实爱国者治港,支持完善选举制度”为主题,发起街站签名和网上联署活动,各类媒体也发表了大量报道和言论文章。这充分反映了经历多年政治争拗和剧烈社会动荡后,香港各界痛定思痛,形成了人心思稳思进的社会共识,有力说明了中央决策在香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发言人指出,全国人大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和法律基础。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规定,中央拥有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宪制权。全国人大根据“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从宪制层面决定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其权力和责任所在,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同时,人大决定也充分体现了进步性。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并增加其职能、适当扩大选委会选委人数及立法会议席等等,这些规定大大拓展了香港社会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质量,使选举委员会更加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更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更加充分地体现了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香港民主制度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相信通过选举制度的完善,香港一定能够走出长期存在的“政治泥沼”,集中精力破解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良政善治,再创发展奇迹。

  

  发言人最后强调,在香港由乱及治的关键时期,中央从宪制层面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用心良苦。期待香港各界和广大市民以主人翁的精神,为修法工作建言献策,在爱国爱港旗帜下汇聚起强大正能量。只要上下同欲、左右齐心,香港未来定会云销雨霁,“一国两制”航船定能行稳致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始终坚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发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必须看到,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策划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驻港领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渠道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我国有关人员粗暴进行所谓“制裁”,明目张胆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强调,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基本思路和推进方式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必须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起来,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二是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国家牢牢掌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主导权,全面落实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坚决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三是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轨道上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和相关机制,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香港本地法律组织有关选举活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四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民主选举制度,依法保障香港同胞广泛的、均衡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凝聚香港社会正能量。五是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健全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制度,维护行政主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支持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和治理体制机制顺畅、有效运行。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同时,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有关建议的报告》。会议同意国务院这个报告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部分扼要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作出的相关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决定草案正文部分规定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研究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了作出本决定和下一步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问题,并已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作出本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本决定会同有关方面及早启动相关修法程序,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经依法公布施行后,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夏宝龙: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夏宝龙表示,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度述职时指出,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一重要论述是对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经验的高度提炼,是对“一国两制”实践规律的深刻揭示,为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保持香港长治久安指明了方向。

  

  夏宝龙表示,“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义。

  

  “爱国者治港”就是回归祖国后的香港要由爱国者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要掌握在爱国者手中。“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邓小平同志早就明确提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理香港”。“一国两制”方针从形成之初就包含了“爱国者治港”这一重要思想内涵。要实行“港人治港”,就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坚持“爱国者治港”,“一国两制”才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爱国者治港”是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历史巨变的必然要求。香港回归祖国,意味着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揭开了香港同胞当家作主的新纪元,香港的管治权也随之回到中国人民手中。治权和主权不可分割。香港的管治权只有掌握在爱祖国、爱香港的中国人手里,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才能得到体现。

  

  “爱国者治港”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继续沿着正确方向行得稳、走得远,不变形、不走样,一个重要前提是,治港者必须能够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凡是治港者,必须深刻认同“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旗帜鲜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充分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正确处理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有关问题,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坚守“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坚决反对外国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坚持“爱国者治港”是关系到“一国两制”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原则问题,容不得半点含糊。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管治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本是一条基本的政治伦理,天经地义。环顾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竞选公职的人都要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展示自己的爱国之心,都是比谁更爱国。唯独在香港,竟然有人把对自己祖国的反叛作为政治资本来炫耀,甚至以反对国家、抗拒中央政府、妖魔化自己的民族为竞选口号,在宣誓就职时极尽丑陋的政治表演,真是咄咄怪事!坚持“爱国者治港”,这不是高标准,而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的最低标准。

  

  夏宝龙表示,“爱国者治港”是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时代呼唤。

  

  香港回归祖国20多年来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制度优越性,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并不都是一帆风顺,香港回归以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一国两制”顺利实施甚至有违“一国两制”方针、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现象和问题。反中乱港分子、“港独”等激进分离势力通过各类选举进入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包括立法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区议会等机构。他们利用这些平台散播“港独”主张,抗拒中央管治,煽动对内地的不满情绪,肆意阻挠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损害香港市民福祉,不惜让全香港社会付出沉重代价。他们与街头暴力分子一样,都是政治上彻头彻尾的“揽炒派”,是香港的乱源,也是国家的祸害。如果任由反中乱港势力一步步夺取香港的管治权,为所欲为,肆意从事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如果任由外国势力干预香港选举等政治事务,大家想想,香港的前景会怎样?香港还有安宁之日吗?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还能保持吗?香港居民最为关注的住房、就业等重大民生问题还能有效解决吗?“一国两制”还能顺利搞下去吗?!

  

  反中乱港分子之所以能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兴风作浪、坐大成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真正形成稳固的“爱国者治港”局面。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也越来越深切地意识到,在“爱国者治港”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正本清源是当务之急,把“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落到实处是共同责任。

  

  夏宝龙表示,要坚持“爱国者治港”的客观标准。

  

  怎样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爱国者?邓小平同志曾经作过经典的论述:“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述是重点针对香港回归前的情况而说的,所界定的标准很宽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博大政治胸襟。爱国与否,归根到底要看一个人是否有一颗爱国之心,这也就是小平同志所说的“诚心诚意”。结合香港过渡时期和回归以来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特别是爱国者所作所为与反中乱港者所作所为,可以清晰地看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中乱港者则相反,不仅不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还会蓄意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活动。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公开宣示了“一国两制”下不可触碰的“三条底线”,指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可以说,不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活动,这是对爱国者最低的标准。那些利用各种手段歇斯底里地攻击中央政府、公开宣扬“港独”主张、在国际上“唱衰”国家和香港、乞求外国对华对港制裁施压的人,无疑不是爱国者。那些触犯香港国安法的人更不在爱国者之列。

  

  2.爱国者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国家不是抽象的,爱国也不是抽象的,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宪法的权威,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宪法必须遵守,违反了就是违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对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爱国者的行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我们这个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里,可以允许有不同政见,但这里有条红线,就是绝不能允许做损害国家的根本制度,也就是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事情。“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者,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创立者,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领导者,一个人如果声称拥护“一国两制”,却反对“一国两制”的创立者和领导者,那岂不是自相矛盾?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是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其核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之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尊重和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就必须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安全,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上下关系,切实尊重和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种权力,正确行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挑战国家根本制度、拒不接受或刻意扭曲香港宪制秩序者,不在爱国者之列。

  

  3.爱国者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香港“黑暴”“揽炒”“港独”分子不惜把香港毁掉,以此来裹挟民众,胁迫中央。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揽炒派”不管是在街头,还是在立法会、区议会,都绝不是在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相反,他们是香港繁荣稳定的破坏者。“揽炒派”当然不在爱国者之列。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理应先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爱港与爱国不能割裂,更不能对立。香港社会绝大多数中国公民是爱国的。站在爱国者对立面的是那些少数反中乱港分子。他们是“一国两制”的破坏者,不能允许他们染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现在不允许,将来也不允许。香港回归20多年的事实证明,少数反中乱港分子只会给香港带来破坏、动荡、恐怖等灾难,只有爱国者才能真正为港人谋福祉,为香港带来繁荣稳定,促进香港与祖国共同发展。

  

  我们强调“爱国者治港”,绝不是要搞“清一色”。香港绝大多数市民素有爱国爱港的传统,“爱国者”的范围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广泛的。香港中西文化交融,社会多样多元,一部分市民由于长期生活在香港这样的资本主义社会,对国家、对内地了解不多,甚至对国家、对内地存在各种成见和偏见。对这些人的取态,中央是理解和包容的,也坚信他们会继续秉承爱国爱港立场,与反中乱港分子划清界限,积极参与香港治理。

  

  夏宝龙表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中,身处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士,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在爱国标准上,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士来说,理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要深入系统地学习领会“一国两制”方针的精髓要义,并善于运用“一国两制”理论,分析、解决香港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挑战,都始终坚定“一国两制”制度自信不动摇,都始终站在国家根本利益和香港整体利益的立场上,把握正确方向,坚守原则底线。二是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原则问题上,掌握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人必须勇敢站出来,站在最前列,把维护“一国两制”作为最高责任,同那些挑战“一国两制”原则、破坏“一国两制”实践的行径进行坚决斗争。三是胸怀“国之大者”。香港命运从来与祖国命运紧密相连、休戚与共。要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和国家发展全局,谋划香港的未来,办好香港的事情,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必须抛开一切犹豫和摇摆,抓住祖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机遇,把背靠祖国与面向世界结合起来,把国家所需与香港所长结合起来,把祖国支持与自身努力结合起来,开创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光添彩。四是精诚团结。爱国者要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理想,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爱国爱港的共同旗帜下,紧密团结起来,把全社会的正能量激发出来,从而形成爱国者治港的强大力量和声势。

  

  夏宝龙表示,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要完善相关制度。

  

  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关键、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要抓紧完善有关选举制度,确保香港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进一步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就是在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框架内,在总结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堵塞有关法律漏洞。香港的选举制度要实现这样的效果:既充分尊重公众的民主权利,又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既尊重和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又切实保障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保证各类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又切实有效地阻止反中乱港分子、国际反华势力的政治代理人进入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二,必须尊重中央的主导权。创设特别行政区、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在中央。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必须在中央的主导下进行。尊重中央的主导权与尊重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并不矛盾。在完善有关选举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必定会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入沟通,并充分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必须符合香港实际情况。香港选举制度绝不能简单照搬或套用外国的选举制度。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选举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

  

  第四,必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香港实行的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及其运行中处于主导和核心位置。完善选举制度,要多考虑如何改善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不断提高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效能,提升特别行政区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良政善治。要多考虑如何推动实现定分止争、凝聚共识,从而把各方面力量汇聚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个第一要务上来。

  

  第五,必须有健全的制度保障。“爱国者治港”必须落实在制度上。要完善有关制度体系,拿出管用的办法,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重要法定机构的负责人等,都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重要岗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反中乱港分子占据。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始终坚定不移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真心诚意推动香港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向前发展,最大程度保障广大香港居民行使民主权利。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目的也是为了保障香港民主制度更健康、更顺利地向前发展。发展香港民主制度不能背离“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

  

  夏宝龙最后表示,我今天讲的许多话其实是“老调重弹”。考虑到香港和国际社会总有一些人有意把我们的好曲子唱跑调,甚至荒腔走板,我们有必要再把老调弹奏得响亮一些、清晰一些,把唱歪的调子再正过来,这叫以正视听!香港回归已近24年,澳门回归也已近22年,有一个老调还得唱,这就是“一国两制”不会变!无论是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还是完善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以及我们所做的其他一切事情,都是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都是为了坚定不移地让“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行得更稳、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