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7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免于处罚)

  

  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免予处罚

  1

  擅自收购烟叶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收购的烟叶价值500元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2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制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3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4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1.初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5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1.初次违法;

  2.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3.停业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40条、第44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处罚)

  

  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从轻处罚

  1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1.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2.停业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40条、第44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