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7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免于处罚)
处罚情形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免予处罚 | 1 | 擅自收购烟叶 |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收购的烟叶价值500元以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
2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制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 |
3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 |
4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1.初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 |
5 |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 1.初次违法; 2.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3.停业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40条、第44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处罚)
处罚情形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从轻处罚 | 1 |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 1.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2.停业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40条、第44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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