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托运的卷烟为何会被没收?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7-09
【案例】
近日,张先生将75条卷烟装入生鲜泡沫箱,准备将其通过物流渠道托运至外省,后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张先生的物流单上显示货物内容为“小龙虾”,认定其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那么,张先生为何会受到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案例中,张先生通过物流托运方式运输75条卷烟至外省,未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因其将卷烟放入生鲜泡沫箱伪装成“小龙虾”,存在利用伪装进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张先生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地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对其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08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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