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自7月20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6-17
《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补充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二是增加“一般规定”章节。将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章节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等内容调整至本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三是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具体情形等。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时限。
四是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是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明确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开展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明确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就修订背景,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原文链接:http://www.tobacco.gov.cn/gjyc/hyyw/202306/a0ed89258e01453492bd28c7703f867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