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6-03
各县(市)局、市局各处室(部门):
现将《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卷烟市场营商环境建设,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市零售点布局以乡镇(街道)作为区域单元,对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以下简称区域单元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饱和度,设置过饱和区、饱和区、非饱和区。
衢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定期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服务栏目发布零售点指导数、区域饱和度划分及新增零售点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六条 乡镇(街道)确定为过饱和区的,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外,不可新增零售点;乡镇(街道)确定为饱和区的,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外,仅可在特殊市场单元新增零售点;乡镇(街道)确定为非饱和区的,可以新增零售点,但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新增零售点数,新增零售点数饱和后,按饱和区执行。
第七条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一般区域零售点应设置在沿街经营场所内,按以下规则设置:
1.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
2.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
3.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并同时符合本项第1目、第2目的间隔距离要求。
(二)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以下简称特殊市场单元规则):
1.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部,按所属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摊位数量,100个以上200个以下摊位数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上摊位数的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并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的间隔距离要求;
2.设在车站、码头、机场、高速服务区、封闭式景区等场所内部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
3.商业综合体、商用楼宇(除市场外)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及以下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4.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小区附属商业服务设施内。
5.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等场所内部的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限制,间隔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但应符合农村区域零售点户籍人口设置规则,且符合特殊市场单元规则: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二)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或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
(三)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残疾人(仅限等级一级、二级的衢州地区常住人口)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驻店经营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单元指导数、农村区域零售点户籍人口设置规则限制,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或间隔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但应符合特殊市场单元规则:
(一)烈属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凭一本《烈士证明书》限办理一本许可证。
(二)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重新申领许可证,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不变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同一许可证限照顾一次。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距离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或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原因被纳入该范围起6个月内歇业并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减半,同一许可证限照顾一次;
(五)持证人自有房产(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原因经营场所房屋被征收,歇业后6个月内在被征收房产所在县(市、区)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搬迁至政府安置的经营场所;零售点间隔距离减半,同一许可证限照顾一次。
第十条 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有具体业态限制的,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报刊亭、木屋、商亭、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范围内待拆迁建筑等,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内以没有外墙的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废品回收、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电子通讯等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等;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4.党政机关内部;
5.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配套机构内部;
7.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测量距离。
第十三条 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指户籍人口数,以最近一次从公安局、统计局等部门获取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衢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衢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衢烟专[2021]4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https://zjyc.tobacco.gov.cn/art/2023/6/2/art_97_1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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