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烟后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5-12
【案例】
消费者吴先生在某便利店购买了2条“中华”(硬),回家后发现是假烟。他找到经营者要求退款,遭到拒绝。于是,吴先生向当地烟草专卖局举报。该局委托该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卷烟进行了鉴别检验,检验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于是立即对上述便利店作出了行政处罚。那么在坐实该便利店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下,吴先生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因烟草专卖局已经依法对便利店作出了行政处罚,所以吴先生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且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如经营者拒绝赔偿,吴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0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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