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办理期间不能经营卷烟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2-25
【案例】
近日,个体工商户李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交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当场受理,并下达了受理通知书。次日,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李某店内货架上存在违法卷烟,以无证经营为由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将案件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查,李某为了吸引顾客,私自从其他超市调剂了几条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但尚未销售即被执法人员查处。对此,李某心中不解,认为A县局已经受理了他的办理申请,虽未发放许可证,但已在办理过程中,不能按照无证经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以,李某需要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再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虽然受理了李某的办证申请,但正处于审查阶段,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此时李某售烟已然构成无证经营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以,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责任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69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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