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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12-09

  为规范寄递电子烟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保障寄递电子烟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在充分调研、评估论证、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主要内容为对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和具体数量的规定,包括对因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运输要求和跨境限量寄递的有关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


原文链接:http://tj.tobacco.gov.cn/tjyc/zcjd/202211/d0c02437d01e49848711565264028d0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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